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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反倾销诉讼中的"日落条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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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落条款”是指反倾销措施在采取一段期限后自行终止规定的形象比喻,即指世界贸易组织《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6条的协议》(简称《反倾销协议》)第11条“反倾销税和价格承诺的期限和复审”规定。该条第1款规定,“反倾销税应仅在抵消造成损害的倾销所必需的时间和限度内实施”;第3款进一步规定,“任何最终反倾销税应在征收之日起(或在复审涉及倾销和损害两者的情况下,自根据第2款进行的最近一次复审之日起,或根据本款)5年内的一日期终止,除非主管机关在该日期之前自行进行的复审或在该日期之前一段合理时间内由国内产业或代表国内产业提出的有充分证据请求下进行的复审,确定反倾销税的终止有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再度发生”。

h这就是说在主管机关对某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终裁确定倾销与损害存在,并采取了征收最终反倾销税的措施之后5年内,主管机关和利害关系当事人均不提出复议,则在征反倾销税5年后,进口国应自动撤销对此产品的反倾销措施,此规定称为“日落条款”(Sunset articles)。但是,如果主管机关和利害关系当事人提出复审,经过重新审议确定反倾销税的终止有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再次发生,则主管机关将确定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期限。





 
王正志 发表于 2006-05-14 09:09:22 | 引用(trackback0) |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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