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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9月26日国家工商总局签发第20号局长令,颁布了《商标评审规则》。这是自1995年《商标评审规则》制定、2002年9月第一次修改后的第二次修改。
新的《商标评审规则》加强了实用性,对于规则的完善、工作效率的提高都有较好的推进,然而,其中关于回避告知与公开评审的规定则让人遗憾,甚至感觉规则的立法水平在退步。
---回避告知问题
老规则第32条要求,商评委在商标评审人员确定后应当告知有关当事人。然而新规则却删除了本条规定,仅在第25条规定,评审人员确实存在需要回避的情形而没有回避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其中何时处理、处理评审人员还是案件等重要问题却只字未提。这样的修改很难让人看到所谓“事后救济”替代“事先告知”的公正性。追求效率不能牺牲程序,新规则的制定者难道不知?
---公开评审问题
公开审理类似于开庭口头审理,老规则中有专章规定,新规则整体删除了公开评审一章,只是简单提出“公开评审的具体程序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另行规定”(新规则第35条)。这样一来,书面审理几乎成了商标评审案件的唯一方式。“另行规定”没有时限,给那些希望在公开评审中确定案件结果的当事人的感觉只能是遥遥无期。